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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易流程
一、船舶转让申请
船舶转让方需提交如下要件,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未注明原件的,复印件也可。下同)。
(1)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船舶国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船舶所有人法人营业执照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若由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人签章的授权责任书或公证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
若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还需提交船舶经营人法人营业执照。
(5)国资船舶还须提交同意出售的售船批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确定船舶交易合法性的其他材料)。
二、船舶转让申请审查
泰轮船舶交易所对所提交的船舶资料进行及时审查。材料要件齐全的转让船舶予以登记,对缺少要件的转让船舶不予登记,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资料名称。
三、船舶交易服务
根据船舶转让方的要求,开展相关的船舶交易服务:
1、交易挂牌
交易信息通过上海航运交易所、泰轮船交所电子显示屏等对外公开挂牌,向社会发布船舶转让信息。挂牌内容以《船舶转让申请书》记载内容为主。
2、受让申请受理
意向受让方向泰轮船舶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并填写《船舶受让申请书》:
(1)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船舶交易委托合同》。
依据船舶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并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船舶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3、确定受让方
挂牌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招投标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挂牌期满,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根据转让方要求进行下个周期的挂牌或摘牌。4、签订交易合同
船舶卖出方和受让方可选择船舶交易范本合同或其他合同,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船舶交易合同》,并留存泰轮船舶交易所一套正本合同。
四、交易公示
按有关规定需要公示的船舶在上海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上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自愿申请公示的船舶公示时间可自行确定。
公示期间,社会反映船舶转让信息有疑义且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的,交易服务机构负责对该船舶转让信息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通报海事/航运管理部门及相关方。
五、交易审核
签订合同后,船舶交易双方需及时提交或补充下列材料,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1)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若已注销,需提供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船舶国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船舶交易合同(原件)和船舶交接证明(原件);
(5)买卖双方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进口船舶需提供外经贸委机电办允许进口的批文及海关报关文件;
(7)买卖双方单位税务登记号;
(8)买方已向卖方支付船款的银行凭证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的合法文件。
泰轮船舶交易所对上述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核通过后,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填写《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并经船舶交易双方和泰轮船舶交易所签字、盖章确认。
六、交易结算
根据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协议要求,泰轮船舶交易所可代为其办理交易船款的结算业务。
七、出具交易凭证
船舶转让方按规定交纳鉴证费、服务费,并领取由泰轮船舶交易所开具的船舶交易统一发票、交易服务费发票和《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
八、办理变更手续
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持泰轮船舶交易所开具的船舶交易统一发票和《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前往海事管理部门办理船舶过户登记手续,向航运管理部门办理《营运证》或国际航行船舶备案登记。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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