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交易行为,保障船舶交易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船舶交易秩序,根据《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船舶交易,是指进入泰州市泰轮船舶交易所交易的船舶,未进入本交易所的船舶交易活动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船舶交易是指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在本交易所进行的船舶所有权及与船舶相关的财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
第四条 进入本交易中心的船舶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船舶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进入泰轮船舶交易中心交易的船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交易:
(一)竞价转让;
(二)协议转让;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泰轮船舶交易中心受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8:30-12:00;13:00-16:30。
第七条 转让方转让船舶,应具备转让船舶的相应资格,并提供相关手续文件;交易所对船舶转让相关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八条 受让方船舶受让,交易所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挂牌或公示。
第九条 船舶转让挂牌期间,转让方或其代理人应接受意向受让方或其代理人的咨询洽谈。
第十条 船舶转让挂牌期满,转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竞价转让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一条 船舶公示期间,对公示信息存有疑义的买卖方,可以向本交易所递交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签订船舶交易合同、交接证明,并在本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条 交易活动完成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船舶交易服务费;本交易所向交易双方开具船舶交易统一发票;交易双方凭船舶交易统一发票及相关手续,办理船舶所有权的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在船舶交易过程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等特殊情形的,交易活动终止。
第十五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泰轮船舶交易中心可以应交易方的请求进行调解。
第十七条 本规则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泰州市泰轮船舶交易所。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